中合工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路盾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中合工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05民初7093号
原告:杭州路盾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崇贤街道沿山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报建、***,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合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路248号1楼。
法定代表人:***。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路盾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合工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杭州路盾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未按法律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周蓓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