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金泰人防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水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金泰人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621民初4405号
原告:安徽水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开区紫云路12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373300121。
法定代表人:**。
被告:安徽金泰人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北市凤凰山经济开发区凤巢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00665116470。
法定代表人:***。
原告安徽水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金泰人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公开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状所提供的被告住所地不详,导致本院无法对其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安徽水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825元,依法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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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