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金泰人防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金泰人防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五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0210执1829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安徽金泰人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凤凰山经济开发区***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0066511647G。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五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南渡镇永安路2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674429006P。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金泰人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五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作出的(2019)皖0221民初21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安徽金泰人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79200元,本院于2022年6月15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1、本院通过全国执行查控网查询被执行人江苏五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证券、保险、银行、支付宝、财付通账户,未发现足额可供执行的财产; 2、本院于2022年6月20日、7月1日冻结被执行人江苏五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如需续冻结请于到期日前一个月提交书面申请,否则视为放弃; 3、本院委托溧阳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13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江苏五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苏D9××**东风日产牌、苏DX××**五菱牌、苏D2××**东风日产牌、苏D7××**江铃全顺牌、苏D8××**大众汽车牌车辆,查封期限二年,如需续查封请于到期日前一个月提交书面申请,否则视为放弃; 4、经查询,被执行人在芜湖市湾沚区××、芜湖市××、芜湖市湾沚区房地产管理局均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委托溧阳市人民法院查询江苏五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房产、土地登记信息和该公司实际经营及人员下落情况,溧阳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已反馈该公司房产登记信息,线下调查未反馈,对于房产本院已委托该院于2022年8月31日进行登记查封,本案系轮候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如需续查封请于到期日前一个月提交书面申请,否则视为放弃,本院于2022年8月30日向房产在先查封法院溧阳市人民法院送达参与分配函等材料,申请参与分配; 5、本院依程序对被执行人江苏五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经查,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至此,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了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缪 鹏 书 记 员 陈 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