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302民初5418号
原告:福建省瑞融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仙游县鲤南镇翔安南街833号2号楼3梯1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22310775266C。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代理),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代理),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9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代理),***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建省瑞融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福建省瑞融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省瑞融市政园林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的起诉,是其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省瑞融市政园林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9元,减半收取计1004.5元,由福建省瑞融市政园林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林 怡
二〇二三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阮奕清
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