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3民终1274号
申请人:***,男,1989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典冠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典冠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申请人:***,男,1967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普阳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申请人:福建省瑞融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仙游县鲤南镇翔安南街****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22310775266C。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与***、福建省瑞融市政园林有限公司、福建省税务干部学校、福建省税务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9日作出(2019)闽0302民初4559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继续冻结被申请人***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的账号为6217********的账户内的银行存款500000元,继续冻结的期限为一年;继续冻结被申请人福建省瑞融市政园林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游支行的账号为1405********的账户内的银行存款1000000元,继续冻结的期限为一年。因上述冻结期限即将届满,***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继续冻结前述账户。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继续冻结被申请人***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的账号为6217********的账户内的银行存款500000元,继续冻结的期限为一年;
二、继续冻结被申请人福建省瑞融市政园林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游支行的账号为1405********的账户内的银行存款1000000元,继续冻结的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郑荔琼
审判员 黄 征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