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执61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南水灌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西丽沙河西路深港花卉中心D-13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湖南华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安沙镇唐田新村(湖南天隆建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
深圳市南水灌溉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南华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2021】深国仲2209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2022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22年4月29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向本院提交该协议。同时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南水灌溉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9日向本院提交《结案申请书》,请求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所提交的《执行和解协议》及申请执行人所提交的《结案申请书》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认可,同时该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深圳国际仲裁院【2021】深国仲2209号裁决书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本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何 鑫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当事人可以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依法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主体、履行标的、期限、地点和方式等内容。和解协议一般采用书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