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威执字第165号
申请执行人威远创业通信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威民初字第1246号民事判决书,受理威远创业通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其他权属、侵权一案,为了本案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400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官超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