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汇景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陕西汇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582民初580号   原告:***,男,1977年9月22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省华阴市华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陕西汇景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8年6月6日出生,汉族,陕西汇景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陕西汇景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44元,减半收取计1322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吕 彤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