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582民初580号
原告:***,男,1977年9月22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省华阴市华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陕西汇景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8年6月6日出生,汉族,陕西汇景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陕西汇景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44元,减半收取计1322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吕 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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