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两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两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宏西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任应元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渝01民终3320号
上诉人重庆两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以及原审被告重庆宏西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任应元、廖德美、任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20)渝0105民初258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重庆两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重庆两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以各方当事人有和解意愿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准许重庆两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927.6元,减半收取1963.8元,由上诉人重庆两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薇 审 判 员  余彦龙 审 判 员  彭海波
法官助理  刘玲玲 书 记 员  范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