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两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渝0105执恢681号 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红旗河沟红黄路1号1幢兴业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09386748F。 代表人:***,行长。 被执行人重庆两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新溉大道6号都会首站9幢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203502094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重庆宏西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新溉大道6号都会首站9幢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815852585。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执行人***,女,1965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执行人**,女,1988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关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重庆宏西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两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20)渝0105民初2581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偿还23112532.49元及利息、罚息诉讼费等。本院于2021年9月29日依法执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如实申报财产,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同时依托网络查控系统、穷尽执行举措查封到重庆宏西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重庆市涪陵区滨江大道二段X号(香江豪庭)X号楼X-X号、X-X号、X-X号房屋,本院依法对房屋进行评估拍卖,兑现金额14832436.46元,未能覆盖所有债权。查封到被执行人重庆宏西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重庆市涪陵区滨江大道二段X号(香江豪庭)X号楼X-X号、1-16号,本院依法对该房屋进行评估拍卖,一拍、二拍、变卖均流拍,且申请人不接受以物抵债。重庆宏西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重庆市涪陵区滨江大道二段X号(香江豪庭)X号楼X-X号、X-X号、X-X号,***名下位于重庆市渝北区龙溪武陵支路X号X幢X-X-X、X-X-X,重庆宏西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涪陵区八一路X号(香江庭院)X号楼X-X房屋、涪陵区八一路X号(香江庭院)X号楼X-X、X-X、X-X、X-X房屋、涪陵区滨江大道二段X号涪陵巷客运中心·香江豪庭X号楼X-X、X-X、X-X、涪陵区滨江大道二段X号涪陵巷客运中心·香江豪庭X号楼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房屋、涪陵区滨江大道二段8号涪陵巷客运中心·香江豪庭X号楼X-X、X-X、X-X,重庆宏西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渝BNXX**车辆,但上述车辆暂未被控制,上述房屋暂不具备处置条件,以上财产不能处置。本院还依法对被执行人限制其相关消费,但本案仍未能执行兑现,未兑现金额为8914861.27元及利息、罚息诉讼费等。同时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的财产,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渝0105执恢68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吉 志 审判员 毕 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袁小荔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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