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2民初38994号
原告:渝北区飞鸿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经营场所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龙脊路151号2幢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2MA5UFPTB8D。
经营者:***,男,汉族,1985年9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仁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仁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两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新溉大道6号都会首站9幢7-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203502094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原告渝北区飞鸿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与被告重庆两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原告渝北区飞鸿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于2021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渝北区飞鸿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撤回对被告重庆两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渝北区飞鸿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5309.58元(已减半),由原告渝北区飞鸿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负担。
审 判 员 郭 蒙 政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方 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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