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2民初22543号
原告:重庆市涪陵区大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实验路38号荔枝街道办事处办公楼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305146502P。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经理。
被告:重庆两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新溉大道6号都会首站9幢7-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2035020941。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涪陵区大业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两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5月25日依法向原告重庆市涪陵区大业建材有限公司发出受理案件通知书,原告未按通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10 092.66元,也未向本院提出减、免、缓申请。
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林 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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