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502民初4248号
原告:渭南某某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渭南市。
法定代表人:张刚,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陕西诺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帅,陕西诺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渭南市临渭区。
法定代表人:陈永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陕西渭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渭南某某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原告渭南某某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渭南某某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渭南某某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400元,减半收取4200元,由原告渭南某某环保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赵 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法 官 助 理 白永鹏
书 记 员 胡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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