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永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渭南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永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陕0502执8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陕西永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永华,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陕西渭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渭南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翁鹏,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恒志,男,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李功鑫,男,系该公司员工。
上列当事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陕0502民初471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渭南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陕西永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3369736.78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保全费。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渭南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渭南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义务。执行中,本院自被执行人渭南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处执行回案款30000元及执行费38443元,案款30000元已兑付申请执行人陕西永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剩余案款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陕西永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同意撤回对该案的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陕西永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陕0502执8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寇鹏涛
 
二0二0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甘小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