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502民初4073号
原告:陕西永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
法定代表人:陈永华,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陕西渭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科尼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朝阳大街(西段)72号。
法定代表人:刘娟娟,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赞亮,山东克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菲菲,山东克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陕西永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科尼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立案。原告陕西永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永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陕西科尼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原告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永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750元,减半收取15375元,由原告陕西永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
审 判 长 田利娟
审 判 员 赵佩璋
人民陪审员 马敬文
二0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思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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