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502民初3027号之一
原告:渭南亿新工贸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渭南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永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陕西渭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渭南亿新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永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9日立案。原告渭南亿新工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渭南亿新工贸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渭南亿新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14元,减半收取2957元,由原告渭南亿新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