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巨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渭南市鸿业昊宇建材有限公司与陕西巨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502民初7412-1号
原告:渭南市鸿业昊宇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三张镇三张村北砖厂。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诺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诺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巨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XX街XX村XX组XX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渭南市鸿业昊宇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大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渭南市鸿业昊宇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渭南市鸿业昊宇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渭南市鸿业昊宇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92元,减半收取1946元,由原告渭南市鸿业昊宇建材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艾艳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赵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高天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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