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5民初1755号之一
原告:渭南市鸿业昊宇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西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临潼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渭南市鸿业昊宇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6日立案。原告渭南市鸿业昊宇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渭南市鸿业昊宇建材有限公司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自愿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渭南市鸿业昊宇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757元,由渭南市鸿业昊宇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涛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