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黑0602执1074号
申请执行人:大庆市***区路通沥青混凝土拌合站,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区萨环东路。
法定代表人:肖明,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大庆丰胜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庆市龙凤区凤阳路25-1号。
法定代表人:袁静波,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9年3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大庆市***区。
大庆市***区人民法院(2021)黑0602民初239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2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工程款400000元、案件受理费62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
本院执行大庆市***区路通沥青混凝土拌合站与大庆丰胜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向大庆丰胜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案件送达截留手续并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辆手续,申请人同意以这种方式长期履行,现向法院申请该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黑0602执107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 静
审判员 吕春辉
审判员 张大为
二〇二二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胡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