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泽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泽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畅飞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181民初4133号
原告:湖北泽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81MA48UM2D41。
住所地:湖北省麻城市经济开发区商贸物流城2-2B3栋7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张安明。
被告:云南畅飞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4MA6PX4T49L。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春融街上海东盟大厦A座2楼55号。
法定代表人:王戎军。
原告湖北泽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云南畅飞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湖北泽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云南畅飞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湖北泽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诉,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泽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云南畅飞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
案件受理费344元(简易程序),由原告湖北泽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骆 乔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董小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