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泰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富鑫防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山东泰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923民初1756号
原告:山东富鑫防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齐村镇(原朱子埠煤矿)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6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山东富鑫防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住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
被告:山东泰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东平县经济开发区九鑫日化院内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原告山东富鑫防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山东泰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立案,原告山东富鑫防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山东富鑫防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