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923执前调1198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防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齐村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760041032L。
法定代表人:翟玉忠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东平县经济开发区九鑫日化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23MA3CHM4G2T。
法定代表人:张强职务: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山东**防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鲁0923民初182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山东***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5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马忠雨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新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