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923执18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山东**防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山东***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于2020年12月18日以(2020)鲁0923执保1944号保全裁定对山东***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进行保全处理。现该案件已转入执行阶段,因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决定执行山东***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山东***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16×××9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950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何振玉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杜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