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923执保1944号
申请保全人:山东福鑫防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山东***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鲁0923执前调1198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申请查封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5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院通过法院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证券、银行、工商总局、网上银行、车辆登记信息,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筑工程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78026.16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0)鲁0923执前调1198号民事裁定书部分保全。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马忠雨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郑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