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庆宇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庆宇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191民初4731号
原告:安徽庆宇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高新区创新大道2800号创新产业园二期F3栋1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95697665G。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蜓,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91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庆宇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一案中,因双方已和解,原告安徽庆宇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庆宇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庆宇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安徽庆宇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倪良月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娟
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