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2民初26871号
原告:东兆长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5号院1号楼10层110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东兆长泰集团有限公司法务经理,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东兆长泰集团有限公司法务助理,住同原告。
被告:北京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右安门内大街7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北京京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东兆长泰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2023年4月27日,原告东兆长泰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东兆长泰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兆长泰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东兆长泰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黄 丹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