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兆长泰集团有限公司

一某某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05民初24945号 原告:***,男,1974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东兆长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5号院1号楼10层110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东兆长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兆长泰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东兆长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差旅费35796.24元。事实与理由:原告***接到东兆长泰集团有限公司领导**指派***与**等同事同去张家口下花园出差,并承诺由我方先垫付差旅费回来后按票据实报实销。从2019年8月25日至2020年1月10日我共花费交通费、住宿费、餐饮费、加油费等35796.24元。但公司财务总监一直以公司目前没有钱为由不予报销。故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东兆长泰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报销款应该是由下花园项目组报销,不应该由被告报销。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与东兆长泰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双方约定合同期限为2018年9月29日至2021年8月30日,合同落款处有东兆长泰公司的盖章及***的签字。***主张其正常出勤至2020年11月30日。 ***提交了费用报销单,其上显示部门项目管理部2019年12月30日,合计金额34283.84元,审批签字处有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的签名。***提交了加油费、火车票、出租车票、餐饮费、住宿费发票等票据。 东兆长泰公司主张应该由下花园项目组报销,***对此不认可,东兆长泰公司亦未举证。 原告就本案诉争事项申请劳动仲裁,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京朝劳人仲不字(2022)第759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原告不服,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根据费用报销单及相应的加油费、火车票、出租车票、餐饮费、住宿费发票等票据可以认定***因出差支付了34283.84元差旅费,东兆长泰公司已经审批,应该予以报销。东兆长泰公司主张应该由下花园项目报销,该主张没有证据,本院不予认可。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东兆长泰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是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差旅费35796.2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元,由被告东兆长泰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