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京0101执116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金鱼池西街27楼1**11,12号。
委托代理人**,北京同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北京建工新燕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培新街7号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东兆长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5号院1号楼10层110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与北京建工新燕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东兆长泰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京0101民初174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人民币3638200元及利息。
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证责任及风险告知书,限期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可供执行的网络支付存款、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证券登记信息、无对外投资信息。
经调查,被执行人已注册地址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并将上述查询和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将上述查询和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同时告知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表示无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20)京0101民初174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靳 欣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王 静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