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黄河工程橡塑有限公司

河北省衡水黄河工程橡塑有限公司与河北省水利工程局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衡桃民二初字第4号
原告:河北省衡水黄河工程橡塑有限公司。
被告:河北省水利工程局。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省衡水黄河工程橡塑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省水利工程局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省衡水黄河工程橡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北省水利工程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97元,由原告河北省衡水黄河工程橡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忠华
审 判 员  崔 勇
人民陪审员  杜晶晶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米亚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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