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恒通荣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宝鸟服饰有限公司与湖北恒通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7民初9230号 原告:上海宝鸟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锦昔路631号。 法定代表人:叶**力,执行董事。 被告:湖北恒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中山大道707号政和广场21层A2室。 法定代表人:**新。 原告上海宝鸟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恒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2日立案。原告上海宝鸟服饰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5日以被告已偿付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宝鸟服饰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