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7民初9230号
原告:上海宝鸟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锦昔路631号。
法定代表人:叶**力,执行董事。
被告:湖北恒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中山大道707号政和广场21层A2室。
法定代表人:**新。
原告上海宝鸟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恒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2日立案。原告上海宝鸟服饰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5日以被告已偿付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宝鸟服饰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