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7民初1923号
原告:上海宝鸟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锦昔路631号。
法定代表人:叶**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被告:湖北恒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中山大道707号政和广场21层A2室。
法定代表人:**新,负责人。
原告上海宝鸟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恒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1日立案。经查,原告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宝鸟服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杨 洁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