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恒通荣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宝鸟服饰有限公司与湖北恒通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7民初1923号 原告:上海宝鸟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锦昔路631号。 法定代表人:叶**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被告:湖北恒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中山大道707号政和广场21层A2室。 法定代表人:**新,负责人。 原告上海宝鸟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恒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1日立案。经查,原告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宝鸟服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杨 洁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