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镇海智慧城市运营科技有限公司

东蓝数码有限公司、宁波市镇海智慧城市运营科技有限公司、东控智慧城市运营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2执异43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东蓝数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启明路818号1幢8号。

法定代表人:王守言,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巡礼,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庆东,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宁波市镇海智慧城市运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庄市街道中官西路777号汇智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王金英,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东控智慧城市运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庄市街道中官西路777号。

法定代表人:朱召法,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东蓝数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蓝数码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市镇海智慧城市运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慧城市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东蓝数码公司以被执行人智慧城市公司在一审判决下达后,将收到的2600万元工程款以“往来款”的名义转汇至同一实际控制人朱召法名下东控智慧城市运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控智慧公司)为由,请求追加东控智慧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追回该公司接受的被执行人智慧城市公司汇付款项,价值暂以2450万元为限,或查封、扣押、冻结东控智慧公司名下等值财产。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2018年8月8日,本院作出(2017)浙02民初1433号民事判决,判决:一、智慧城市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东蓝数码公司项目款245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从2017年1月10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二、驳回东蓝数码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之后,智慧城市公司提起了上诉。

2018年10月12日,智慧城市公司尾号5031的账户当天共有七笔款项进出。其中智慧城市公司收到宁波市镇海投资有限公司三笔款项,分别为2100万元、200万元、1200万元;智慧城市公司汇给本案被申请人东控智慧公司四笔款项,分别为10元、2100万元、200万元、1200万元。

2019年1月16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浙民终899号民事判决,驳回了智慧城市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2019年3月21日,本院根据东蓝数码的申请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9)浙02执156号。

本院认为: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被执行人智慧城市公司在本院(2017)浙02民初1433号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前的2018年10月12日,分四笔汇付给被申请人东控智慧公司共计款项35000010元,但申请人东蓝数码公司以此为理由要求追加东控智慧公司作为被执行人,不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具体情形,本院不予支持。若申请人东控智慧公司认为被执行人智慧城市公司在判决生效前存在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可通过诉讼程序主张权利。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东蓝数码有限公司的追加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金 首

审 判 员  林 波

代理审判员  李新荣

二〇一九年告诉十月三十日

代书 记员  林 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