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金燧阳光商贸有限公司

山东金燧阳光商贸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民申284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山东金燧阳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光彩大市场2区4栋7号。
法定代表人:戚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龙,山东岳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70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肥城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吕新凤,女,1970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肥城市。
再审申请人山东金燧阳光商贸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吕新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09民终15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山东金燧阳光商贸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判长  程卫华
审判员  刘 敏
审判员  苏 瑁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韩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