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983执177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金燧阳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光彩大市场2区4栋7号。
法定代表人:戚伟,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0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肥城市。
本院(2016)鲁0983民初18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相应数额的存款;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云灿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邓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