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705民初2689号之一
原告:东盛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高新区北宫东街3567号东盛大厦105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晶、**(实习),山东国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原告东盛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东盛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东盛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6695.5元、减半收取43347.7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48347.75元,由原告东盛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杨相国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