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0705执701号
申请执行人东盛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驻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北宫东街3567号东盛大厦105室。
法定代理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郎义洋,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山东天王医药科技有限公司。驻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健康东街以南、高二路以东(生物医药园内)。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东盛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天王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0705民初26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存款冻结期限为1年;存款扣划至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潍坊市分行东风大街分理处,户名: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账号:15×××11〉。详见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
二、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波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