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725民初3819号之二
申请人:东盛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高新区北宫东街3567号。
法定代表人:冯琦,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继龙,山东国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鸣泽,山东国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曾祥坤、刘春连诉被告东盛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0日立案。
2019年12月16日,东盛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郓城县煤炭管理局作为第三人,申请人认为:郓城县煤炭管理局与本案处理结果存在重大关系,需到庭查明案件事实。
本院经审查认为,郓城县煤炭管理局对诉讼争议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不属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郓城县煤炭管理局与本案事故的发生无因果关系,对本案的处理结果并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也不属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因此,郓城县煤炭管理局并非本案必须进行诉讼的当事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七十三条、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东盛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追加菏泽市郓城县煤炭管理局为第三人的申请。
审判员 秦方敏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管文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