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盛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坤、**连、东盛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命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725民初3819号之一

原告:**坤(曾令豪之父),男,1983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

原告:**连(曾令豪之母),女,1981年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凤敏,山东郓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延秀,山东郓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

被告:东盛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高新区北宫东街3567号(东盛大厦105室)

法定代表人:冯琦,董事长。

社会统一代码:91370700743368041A。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继龙,山东国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鸣泽,山东国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坤、**连与被告东盛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原告**坤、**连申请调取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秦方敏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管文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