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705民初2689号
财产保全申请人:东盛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高新区北宫东街3567号(东盛大厦105室)。
被申请人:***。
原告东盛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0815909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0815909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相国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书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