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江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北晶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湖北江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13民初431号
原告:**,男,1981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潜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祚竹、邓启亮,湖北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晶**建设有限公司,武汉市蔡甸区辛安渡办事处徐家台1号(15)。
法定代表人:周祥,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湖北江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蔡甸街宋湾村**。
法定代表人:王庆节,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湖北晶**建设有限公司、湖北江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向原告**送达了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原告**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黄浩志
人民陪审员  肖登讲
人民陪审员  李启财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 记 员  张凌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