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12民初5328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佳丰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
被告:大悟盛兴建筑劳务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北江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原告***与被告湖北佳丰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大悟盛兴建筑劳务公司、湖北江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湖北江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属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应由案涉工程华生汉口城市广场XX期XX区XX号楼所在地人民法院即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依法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案案涉工程华生汉口城市广场XX期XX区XX号楼位于武汉市硚口区,故本院对本案不享有管辖权,本案依法应移送至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湖北江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胡 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