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内0627执98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建筑工程股份合作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
法定代表人:刘廷刚,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兖矿集团海鲁建筑安装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邹城市。
法定代表人:王军,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建筑工程股份合作总公司与兖矿集团海鲁建筑安装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07月13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兖矿集团海鲁建筑安装开发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现因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兖矿集团海鲁建筑安装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552779.97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兖矿集团海鲁建筑安装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74008.76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代理审判员 刘益荣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郝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