兖矿集团海鲁建筑安装开发有限公司

兖矿集团海鲁建筑安装开发有限公司、某某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883执恢669号 申请执行人:兖矿集团海鲁建筑安装开发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时会。 本院执行兖矿集团海鲁建筑安装开发有限公司与**、 时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鲁0883 民初8678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271571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孟 杰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