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内0627执150号
申请执行人:安强。
被执行人:兖矿集团海鲁建筑安装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安强与兖矿集团海鲁建筑安装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兖矿集团海鲁建筑安装开发有限公司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兖矿集团海鲁建筑安装开发有限公司的存款XX元指定账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执行员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