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12财保117号
申请人:济南**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MA3QWRLF08。
法定代表人:阚金华。
被申请人:山东龙格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795345167K。
法定代表人:赵庆国。
申请人济南**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在1685530元范围内,保全被申请人的财产。担保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龙格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685530元。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济南**节能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峻岭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栾绍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