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12民初1427号之一
原告:济南**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MA3QWRLF08。
法定代表人:阚金华,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旭华(特别授权代理),山东鲁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龙格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795345167k。
法定代表人:赵庆国,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济南**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龙格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原告济南**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节能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节能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842元,减半收取计992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济南**节能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晓丽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于彩霞
书 记 员 刘亚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