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龙格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

蝒岛赛福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龙格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03民初6923号
原告:青岛赛福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长沙路3号-9。
法定代表人:李见田,总经理。
被告:山东龙格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万德街道鲁商工业园铭锋路1-1号。
法定代表人:赵庆国,总经理。
被告:苏怀亮,男,1992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胶东国际机场中建八局第四建设有限公司山东航空生活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赛福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龙格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苏怀亮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赛福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54元,减半收取22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邹 岩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孙紫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