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龙格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

济南亿鑫广泉建筑五金有限公司、山东龙格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112民初2348号
原告:济南亿鑫广泉建筑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50969599527。
法定代表人:吴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鹏,山东淼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山东淼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龙格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795345167K。
法定代表人:葛玉恒,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宁,男,1986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济南亿鑫广泉建筑五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鑫广泉公司)与被告山东龙格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格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诉前调解阶段,本院依据亿鑫广泉公司的申请,依法作出(2021)鲁0112执保161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龙格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67516元,冻结期限一年。后本院于2022年3月28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亿鑫广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鹏、李明,被告龙格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亿鑫广泉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货款267516元,并支付利息(以267516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9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2、请求判令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向被告供货,2020年7月2日对账后,被告(经办人:王宁、苏志军)出具借条两张,确定欠款200234+312853=513087元。自对账后又发货11次共计51563元。截至2021年6月9日,被告仍欠款267516元。原告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龙格公司辩称:对亿鑫广泉公司要求支付货款267516元,我方认可该欠款数额,并于2022年2月25日向原告支付150000元电子商业承兑,剩余117516元尚未支付。现我方要求原告开具相应发票后支付剩余货款。理由是原告应当按照相关法规给我方全额开具相应供货发票,开具发票属于最基本的经营行为,不需要签订合同或在合同中注明,一方要求对方出具发票属于合法正当行为。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亿鑫广泉公司与龙格公司合作多年,亿鑫广泉公司向龙格公司供应铝塑配件等建材,双方未签订供货合同。2020年7月2日龙格公司为亿鑫广泉公司出具欠条两份,其中一份注明山东龙格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欠苏帅货款312853元整,另一份注明欠型材款200234元,两份欠条上并加盖有龙格公司印章及经办人王宁的签字。后又多次供货,最后一次供货时间为2021年7月19日。因索要货款未果,引起本案诉讼。庭审中原被告均认可龙格公司于2022年2月25日支付给亿鑫广泉公司150000元后,剩余货款共计117516元尚未支付。
本院认为,亿鑫广泉公司与龙格公司虽未签订书面的供货合同,但双方对存在多年的供货关系均无异议,本院认为双方存在事实上的供货合同关系。亿鑫广泉公司应当履行提供铝塑型材等货物的义务,龙格公司履行及时足额付款的义务。庭审中龙格公司对尚欠亿鑫广泉公司货款117516元予以认可,故对亿鑫广泉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龙格公司辩称要求亿鑫广泉公司开具发票,因双方对发票开具未进行书面约定,且双方对发票金额存在争议,故在本案中不予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基于本案事实,虽然双方对逾期付款违约金未做约定,亿鑫广泉公司主张以欠款数额为基数,自2021年6月9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具有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但应当自最后一次供货之日即2021年7月19日起计算。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九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十八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山东龙格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济南亿鑫广泉建筑五金有限公司货款11751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267516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9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2022年2月25日止;以117516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26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656元,由济南亿鑫广泉建筑五金有限公司负担1489元,山东龙格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167元。保全申请费1858元,由山东龙格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徐 肃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刘亚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