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四航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

李铁锋与中交四航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105民初31938号
原告:李铁锋,男,1975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被告:中交四航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前进路157号。
法定代表人:董志良,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林秋荣、邓春林,均为被告职员。
原告李铁锋诉被告中交四航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向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仲裁委作出穗劳人仲案不[2019]698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原告不服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要求:请求法院依法裁决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自2019年1月1日起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另外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原告在2016年4月7日已领取了失业保险待遇,原告与被告之间没有任何的劳动关系。为了节省国家的司法资源,避免原告滥用诉讼权利,请求法院裁定终结此案的诉讼,驳回原告的起诉。综上,不同意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就本争议问题曾向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9月26日以主体不适格为由作出穗劳人仲案不[2019]698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原告遂提出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8)粤0105民初328号民事判决、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01民终10151号民事判决已认定原告于2016年3月30日与中交四航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原告与中交四航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属下的子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以驳回。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黎 昕
人民陪审员  陈玉萍
人民陪审员  钟信耀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咏诗
殷晓丽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