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芒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3103民初1290号
原告:****,男,1977年06月09日生,缅族,证件号码:×××5750,缅甸联邦共和国籍,住缅甸联邦共和国××昂兰市××村,现住云南省德宏州芒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元,云南和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建朝,云南和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77年1月2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先长,云南立建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贵州力合盛宏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1MA6J8KLM71,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水西难路西侧药检所一楼。
法定代表人:高超。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思婷,云南宏鑫(瑞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能投睿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6885610756,住所地:云南省德宏州芒市风平镇帕底工业园区锦绣阳光花园咖啡小区7栋3-11附1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严明,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蔚,女,1986年3月31日生,汉族,特别授权代理,系该公司审计法务部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学英,女,1987年7月21日生,彝族,特别授权代理,系该公司法务风控人员。
被告:曾明华,男,1974年2月23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寸守崇,云南立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诉被告***、贵州力合盛宏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云南能投睿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2022年8月17日经被告贵州力合盛宏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本院依法追加曾明华作为被告参加本案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366元,减半收取118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包广科
人民陪审员 张春林
人民陪审员 沈 波
二〇二二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董文霞